政策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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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一篇 2008-04-11 10:08:45
(1)高新技术产业主要优惠政策
根据国务院赋予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的政策和《北京市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北京政发「2001」38号)及其他相关文件规定,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内企业可以享受以下高新产业优惠政策。 1.注册于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内中关村科技园区亦庄科技园并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按现行政策包括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享受国家级高新产业园区的优惠政策:企业所得税减按15%税率征收。出口产品的产值达到当年总产值40%(不含)以上的,经税务部门核定批准的企业,企业承包所得税减按10%税率征收。企业自注册之日起,三年内免征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2.软件企业享受以下优惠政策;新创办的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所得税。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2010年前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对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对软件企业进口所需的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含软件)及配套件、备件,除列入《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和《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品商品目录》的商品外,均可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软件产品年出口额超过100万美元或注册资本达到200万元人民币的软件企业,可直接在北京市商务局登记取得自营进出口权,或经审批取得自营进出口权。 3.集成电路企业享受以下优惠政策;集成电路生产工艺研发及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视同软件产业,适用软件产业有关政策。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为3年。 经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自认定之日起三年内,所缴纳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税、增值税的地方收入部分,由财政安排专项资金支持,之后两年减半支持。经认定的重大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自认定之日起五年内上缴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的地方收入部分,由财政安排专项资金支持,之后三年减半支持。对上述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80%用于相关企业的技术创新,20%纳入技术创新资金集中使用。 对单位和个人在本市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2)税收优惠政策
在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契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和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等。进出口货物按海关关税条例缴纳关税、增值税和消费税。此外,如有支付给外国的特许权使用费,股息、利息、租金和其它所得,应扣缴预提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的外籍人员和中方人员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承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缴纳所得税。凡生产经营地点在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内的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从获利年度起享受两年免税,三年减半(即税率为7.5%)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中属于先进技术企业的,按照国家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延长三年减按1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属于产品出口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经营期10年发上的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5年免征地方所得税,5年减半征收,高新技术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免征地方所得税。 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它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40%税款。若直接再投资偿举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可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对符合《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的国内投资项目,在投资问额内进口的自由设备,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设备外,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3)其他优惠政策
高新技术企业研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当年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和为此所购置的单台价值在10万元以下的试制用关键设备,测试仪器的费用,可一次或分次摊入成本,购买国内外先进技术,专利所发生的费用,经税务部门批准,可在两年内摊销完毕。 高新技术企业当年发生的研制开发费用比上年增长10%(含10%)以上的,经税务部门批准,可再按费用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应纳所得税额。 高新技术企业在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的,实际发放的工资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据实扣除。 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含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超过30万元的部分,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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